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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改装成机动车,高明法院判定事故赔偿金由肇事者自掏腰包
高明融媒体中心 2025-07-22 19:49

你买的电动车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改装后的非机动车会不会变成机动车?如果你的非机动车被认定为机动车,那么驾驶资格、交通规范、保险要求、赔偿责任等各方面都会不一样。

高明法院近日判决一宗非法改装电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案,由于改装后机动车没有购买交强险以及其它商业险,赔偿金额全收自己掏口袋。

2024年6月1日,林某驾驶有牌电动车未按交通指示灯通行,与刘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林某受伤,送医救治后伤势恶化转入ICU治疗,2024年10月10日林某出院。事故造成林某多处后遗症,刘某在垫付部分医疗费后未再出现。交警认定,林某未按交通指示灯通行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刘某对危险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是次要原因,林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承担次要责任。

高明市监工作人员对辖区内出售电动车辆对照国标进行检查

之后林某诉至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刘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费、护工费以及精神损失费等。被告刘某辩称自己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且先前已垫付医疗费用,原告林某所主张的各项赔偿费用过高,依法应予核减。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某所驾驶的车辆购买时属于电动自行车,所以并未购买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等保险。但刘某后期自行改装电动自行车的制动系统,导致车辆制动系统不合格,被交警部门认定为机动车。此次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各项损失共346999.70元,原告林某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刘某承担次要责任。但由于被告刘某的车被认定为机动车且未购买交强险,故法院判决被告刘某先按照交强险标准向原告赔偿交强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伤残费用等170937.02元,原告的其他损失由原告承担60%,被告承担40%,扣减被告先前垫付的费用后,被告共计需向原告赔偿损失159219.64元。

法官说法:

在交通事故纠纷中,车辆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这一点很重要,法律法规在驾驶资格、交通规范、保险要求、赔偿责任等各方面对两类车的规定都不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可知,机动车是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轮式车辆,并且设计的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均须符合国家标准;非机动车是以人力或畜力驱动,或符合特定标准的电动装置驱动的车辆。

就具体情形而言,对电动摩托车的认定,其时速应超过25公里或电机功率超出400瓦特。而电动自行车则须满足时速在25公里以下、整车质量在55公斤以下、电机额定功率在400瓦特以下以及配备脚踏骑行功能四个参数,如不符合上述任一参数则被认定为机动车,按照电动摩托车进行管制。

大多数情况下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很容易区分,但一些厂家生产的电动车出厂时就不符合标准,会被认定为机动车,消费者购买时要了解清楚相关参数,明确所购车辆到底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而消费者购车后也不能任性随意改装,如果改装后车辆被认定为机动车而产生的相关法律风险和加重的法律责任只能自己承担了。

文、图/高明融媒记者王文庆 通讯员梁睿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