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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与法|未签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企业、主管双双被罚!

南海融媒

案情简介

南海区丹灶镇应急管理办执法人员对丹灶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航吊安装业务以口头约定的形式发包给王某,未签订承包合同或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而该公司经理周某作为航吊项目的负责人,没有履行其安全管理职责。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对该公司作出处以2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周某作出处4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部门提醒

南海区应急管理局提醒,企业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就各自在安全生产管理中权利、义务以及事故发生时的责任承担等问题进行协商确定,并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以及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信息推送

9月21日—9月22日,南海区总工会、南海区应急管理局、南海区司法局联合举办“遵守安全生产法 筑牢安全防线”主题微信学法大赛,参与游戏答题有机会获得微信红包等奖品,详情可关注“南海普法”微信公众号。

整理/南海融媒记者 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