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残疾人收取高额服务费却未提供个性化服务?法院判决退回部分费用
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 2024-08-29 16:04

对残疾人收取高于健全人的婚介服务费,却未提供任何个性化服务。近日,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对涉案婚介公司针对残疾人收取的高价服务费予以调整,并判令该公司按调整后的标准退回部分费用。

身患残疾的黄某与某婚介公司签订会员服务合同,委托该公司为其提供婚恋介绍服务,服务期为6个月,推荐人选不少于6人,并支付服务费2.8万元。此后,婚介公司陆续为黄某安排约见了3人,但相亲过程并不愉快,使自信心受挫的黄某心生退意。当婚介公司再次提出有合适人选可以见面时,黄某明确表示拒绝且要求退费。双方无法协商一致,黄某遂将婚介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中,黄某认为,婚介公司缺乏定制化服务,如未通过微信让双方提前建立情感联系、未如实向女方描述黄某伤残程度,此举容易致其见面后因残疾而受到偏见。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婚介公司称因黄某为肢体残疾人,服务难度较大,故收取高于同等服务内容的婚介费用,但从该公司提供给黄某的服务内容来看,除了在筛选合适见面对象中存在难度外,未能证明其为黄某提供了更具针对性的服务以促成其交友婚恋,因此,婚介公司收取高于健全人客户的服务费对身为残疾人的黄某不公平。综合考虑婚介公司已经提供的服务及质量、黄某单方放弃服务的过错及应承担的相应违约责任后,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最终酌定婚介公司向黄某返还服务费1.8万元。

法官说法:

残疾人由于生理或心理上的缺陷,在日常生活、工作、社交、婚恋等过程中比健全人存在更多障碍。《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本案中,在婚介公司未提供与其高收费标准相匹配服务的情况下,黄某主张解除合同退回服务费,法院根据婚介公司已提供服务的质量、数量,以及黄某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情形,酌情调低了婚介公司应收取黄某的服务费,并判令婚介公司按调整后的标准退回未接受服务部分费用,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文字 | 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曹梓俊 通讯员禅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