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王某与梁某素来交好。某日,二人在王某家吃饭喝酒,酒过数巡之后,二人因醉酒言语不和演变成大打出手,王某恼怒之下,用拳头、木块等殴打梁某的头部、胸部、腹部。公安人员接群众电话报警后赶赴现场,发现梁某已经死亡,后在现场附近抓获尚未酒醒的王某。
经鉴定,梁某系被钝器打击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和胸腔闭合性损伤,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公诉机关以王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情节恶劣,建议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终,法院以王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部门说法
一场酒局引发一场血案,实在令人惋惜。本案中,王某与梁某酒过数巡后,都进入了生理醉酒状态,出现易激动、言语增多、辨认能力低下等表现。在此状态下,二人发生争执、厮打,王某一时不知轻重击打梁某致死,对于自己的醉酒存在主观过错,应当为其醉酒状态下的杀人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南海区普法办提醒,不加控制和毫无自律的饮酒,往往使人丢失自我、失去理性,轻者违背公序良俗,惹人生厌,重则违法犯罪,跌入深渊。“酒后行凶,法不免责”,酒后犯罪是需要负刑事责任的。社会公众要切记,好酒莫贪杯,微醺胜买醉,切莫因贪杯而给自己及他人造成祸端和意外。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整理/南海融媒记者 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