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暑假到了,13岁的小刘、14岁的小杨和其他球友在小区附近的公园打篮球,因抢球问题,小刘和小杨发生了口角。小杨冲动之下,用力推搡小刘,并将其按倒在地进行殴打,导致小刘肘部、腿部受伤。小刘被送至医院治疗,花去千余元的医药费用。
因就赔偿问题多次与小杨及其家人协商未果,小刘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杨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万余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小杨向小刘支付医疗费等费用4000元。
部门说法:
近年来,未成年人在玩耍时发生人身损害的事故时有发生。也有未成年人参与篮球、足球等高对抗性运动时,常常因为对某些不规范动作危险性认识不到位,动作超出技术常规致伤他人。还有一些未成年人世界观尚未形成或者不成熟,做事容易冲动不计后果,并且受有关影音资料的影响爱讲哥们义气,容易误入歧途。
南海区普法办此提醒广大群众,在未成年人参与群体性活动时,要注意正确引导,必要时进行有效的随身看护,仔细阅读安全警示提醒,遵循工作人员的安全提示,及时发现并制止危险行为,确保孩子既玩得开心又避免伤害发生。学校和社区等可以通过开设安全教育课程、观看法治宣传片、举办法律知识竞赛等方式,引导未成年人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学会利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整理/南海融媒记者 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