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暑假到来,未成年人小亮邀约好友小豪到游乐场玩耍。按约定,小亮一早骑上自家的摩托车载小豪出发。不料在途中,小亮看到前方有一辆小轿车时慌乱刹车,造成摩托车倒向小轿车车头,同时小豪摔伤。小轿车的车主李先生看到肇事者是未成年人,“心软”之下选择了不报警处理。
后小豪因身体不适被送往医院治疗,出院后经鉴定为九级伤残。于是小豪与其监护人将小亮和小轿车车主李先生一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由于本案诉至法院时,未经交警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未划分事故责任。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小亮的父母向小豪赔偿了相关费用。
部门说法:
南海区普法办提醒,未成年人私自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尤其是暑假期间,出现频率更高。未成年人由于其心智尚未安全成熟,未经过正规的机动车驾驶资格培训、考试,其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当行驶中遇到突发情况时,往往手足无措,极容易酿成交通事故悲剧。这不仅给当事人家庭带来严重损害,还严重危及公共安全。
家长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不仅要重视该行为的危害性,更要对未成年人子女尽到应尽的监护职责,教育他们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提醒未成年人,应选择安全、与自身年龄段相匹配的交通工具,未满18周岁不得驾驶机动车。如发生未成年人致他人损害的情形,侵权方家长作为监护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二项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整理/南海融媒记者 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