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315 | 买到过期食品维权索赔,却被卖家怀疑是敲诈?
日前,田先生向天天315栏目报料,他6月20日在南海区发到家超市购买饮料,发现商品已经过期。其后按照12315举报热线的指引与商家协商赔偿事宜,但商家否认售出过期食品,称其无法确认该过期商品是由店内售出,所以拒绝赔偿。6月27日,截至记者发稿前,田先生与超市就赔偿问题仍未达成一致意见。
事件:
在超市买到过期饮品
顾客索赔维权遭拒
6月20日,田先生在南海区发到家超市(力合店)购买了一瓶名为“仙草奶茶味冰沙”的饮品,回到住处后饮用发现口味发酸,田先生一看生产日期,发现商品居然已经过期三天。随后他拨打12315举报热线,得到的回复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建议田先生与商家协商赔偿事宜。按照指引,田先生便与超市取得联系,索赔500元。


“连个道歉都没有,卖过期食品态度还这么恶劣,实在太过分了!”根据田先生提供的聊天记录,20日事发当天对方表示“只能给出十倍的赔偿给你”,但次日就否认店内出售过期食品,随后不再理会田先生,超市的消极处理态度令田先生觉得非常恼火。


超市回应无法确认商品由店内售出
记者店内却找到另一品牌过期产品
“他一打电话来就要赔偿,我怀疑他在敲诈我们。”6月25日,记者致电发到家超市,超市工作人员表示田先生的投诉是缺乏证据的,他们无法接受田先生的赔偿诉求。“售卖这饮品的地方这么多,他怎么就能证明这瓶饮料就是从店里买的呢?我们怎么知道他有没有调包?”工作人员表示,这款饮品之前在超市内有售卖,因为销量不好已经没有卖了,但无法提供下架的具体日期,并再三强调超市内从未售卖过期食品。

6月26日,记者来到南海区狮山镇发到家超市(力合店),发现店内有四个冰柜销售饮品,均没有找到“仙草奶茶味冰沙”这款饮品。然而,记者在“低温奶品”的货架上看到一款名为“河马莉豆奶饮品”的产品,瓶身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3月7日,保质期至2024年3月6日,已过期3个多月。超市工作人员表示,店内每天都会对产品生产日期进行抽检,在保质期到期前一个半月的临期产品都会被撤走,但对于这瓶已过期的饮料,店员表示不知情。
律师说法:
超市若提供过期食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并应主动出具购物凭证
广东律顺律师事务所主任、佛山市消委会法律专家顾问郝书青分析指出,商家若经营销售过期食品,侵害了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应当承担增加赔偿责任。同时,商家经营销售商品应当依法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若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经营者必须出具。
郝书青认为,商家如认为自己没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合法来源、商品质量合格或其他明示的不构成违约或侵权的相关证据。
消费者可以凭借自身掌握的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消费凭证、购物发票、涉事商品以及其他机关掌握的相关有利证据,选择与超市协商和解、或是向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也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等方式维权。
文、图、视频/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邓嘉慧、刘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