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68.8万元!均安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判决
近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均安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均安生态所”)收到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关于均安生态所诉何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一审判决书。南海区人民法院支持了原告均安生态所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何某支付应急处置、损害评估及鉴定等费用共计68.8万多元,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1万余元。
2019年8月初,被告何某租用了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星槎村的一个锌铁棚,在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回收废油桶、废树脂桶、废油漆桶等危险废物进行拆解,将废渣直接倒进私自挖掘的池里。2019年12月12日案发后,执法人员查处了该无证拆解场,迅速委托有关单位对涉案共计53.555吨危险废物作应急处置,后经评估,本次堆存废包装容器事件环境污染损害数额总计 690088.36元,其中,均安生态所代支付了688088.36元费用。


何某非法排污行为造成了生态环境损。
何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在未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2020年3月生态环境部门对其作出罚款800472.05元的决定。同时,何某也涉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2020年12月17日,顺德区人民法院一审裁定,何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2021年1月18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一审判决生效。
由于何某非法排污行为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为进一步督促其主动承担赔偿责任,2022年8月均安生态所多次联系磋商当事人何某,希望协商解决环境损害赔偿事务,但对方拒不配合。2023年10月,均安生态所依法将何某诉至南海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后支持均安生态所的诉讼主张,于2024年5月23日判决被告何某限于10日内支付688088.3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均安镇此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是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有效实践。为激发全社会呵护生态环境的内生动力,将保护生态环境转化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行动,作为我国生态保护补偿领域首部法律法规,《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将于2024年6月1日起施行,确立了生态保护补偿基本制度规则。其中,明确了生态保护补偿是指通过财政纵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市场机制补偿等机制,对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的激励性制度安排。财政纵向是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把一些重点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地纳入补偿范围;地区间横向补偿是指流域之间、区域之间的政府间补偿;市场机制补偿则明确提出了政府搭台、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补偿路径。
均安生态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案是均安镇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由生态环境部门“全链条”起诉相关责任主体全额支付生态环境污染有效修复费用,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判决,实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司法程序的有效衔接,对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起到了警示教育和典型示范作用。
文/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杨婷 通讯员均安生态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