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与法|设置居住权可以实现以房养老吗?
案情简介
老王患病多年、卧床不起,一直由再婚的老伴李奶奶负责照顾。最近一段时间,老王身体倍感不适,开始考虑身后事。他准备将自己唯一的住房过户给儿子用作婚房,但是又担心自己去世之后李奶奶可能会居无定所。邻居小明告诉他可以在房屋上设立无偿的居住权,保障李奶奶晚年的住房问题,老王对这个说法感到很新鲜,同时也疑惑,居住权真的可以实现以房养老吗?
部门说法
具体到本案例中,老王可以在办理房产过户登记给儿子前立下遗嘱,为李奶奶设立无偿的居住权,保证李奶奶晚年居有定所。老王去世后,李奶奶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就能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实现以房养老。
若老王在遗嘱中设定了居住权期限,那么李奶奶只可居住至期限届满,期限届满后,李奶奶的居住权就会消灭。若老王遗嘱中并未提及居住权期限,李奶奶则可一直在此居住到百年归老。此外,居住权消灭后,老王的儿子应及时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将登记于不动产登记簿的居住权信息注销。
桂城街道普法办提醒,为解决特殊群体生活居住的需要,《民法典》增加了居住权制度,所谓居住权是指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根据合同约定占有、使用他人住宅的权利。一般多见于遗嘱、遗赠抚养协议或离婚协议中,其设立是为了保护弱势群体的住房权益,尤其是养老、离婚等情况下,为弱势、困难的一方提供必要的居住保障。相较于租赁权,居住权的期限可以是终身的,能够更好地保障人们的居住权益,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社会稳定。
需要注意的是,设立居住权后,房屋所有权人依然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居住权人使用房屋只限于个人生活需要,不应用于其他用途,更不得转让房屋,所以对房屋居住权的具体约定也不容忽视。
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信息推送
5月25日-5月26日,南海区司法局、桂城街道普法办联合举办“‘典’亮生活 伴民同行”主题主题微信学法大赛活动,参与游戏答题有机会获得微信红包等奖品,详情可关注“南海普法”微信公众号。
整理/南海融媒记者 原诗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