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到半年换了3个老师,孩子需要不断适应,学习效果很差!”近期,佛山家长韩先生反映,他家孩子于去年5月报名学习珠心算,谁知培训机构频繁更换老师,导致学习效果不佳。他提出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的课程学费,但培训机构只愿意退小部分钱。记者了解到,经佛山市消委会介入调解,这起纠纷成功化解,韩先生收到了退款。
2023年5月,韩先生为孩子报名了佛山一家培训机构的珠心算培训课程,一次性缴纳了1万余元,约定机构提供80节课程。同年7月,原授课老师离职,机构更换了一个新老师。同年10月,机构又调整了授课老师。韩先生认为机构在服务期间频繁更换老师,导致孩子学习进度慢、学习效果不佳,因此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剩余的课程费用。

珠心算培训课。
对此,该培训机构提出,变更授课老师是很正常的事情,自身已经尽到了培训的义务。韩先生如果申请退费,则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有效期已超过三分之一但未超过二分之一的,退还已付学费金额的25%”,最多只能退2000元。韩先生认为自家孩子只上了20节课,机构退费条款十分不合理。
接到韩先生的投诉后,佛山市消委会工作人员联系双方开展调查。经了解,机构更换老师是因授课老师身体原因及结合孩子智力发展水平进行调整。工作人员查看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其中并没有对授课老师做出明确约定。但合同约定的退费条款,并未显著提示韩先生,工作人员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认为该条款为不公平格式条款。
随后,工作人员积极联系双方展开电话调解及组织面对面调解,韩先生同意支付部分违约金作为其解除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时机构也认识到了自身的问题,承诺积极整改。最终,双方在课程费用、违约责任等重大分歧点上达成一致意见,机构同意退还韩先生6000元,双方签订调解协议,该争议圆满解决。
佛山市消委会律师专家顾问团李绍均律师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李绍均分析指出,本案中,韩先生与培训机构签订了《培训服务合同》,双方成立教育服务合同关系。在合同中,对由谁担任老师并未作出明确约定,也未约定不得对老师进行更换,机构并未有违约情形。但是合同中关于退费的格式条款,明显限制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未显著提示消费者,系不公平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因韩先生以其实际行为表明其不愿意再履行合同,结合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机构的成本支出等综合因素,机构应予以退回扣除违约金的剩余课程对应的课程费。
文/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周龙凤 通讯员陈蕴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