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与法|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应就加班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案情概况:
某社区因工作架构调整,与潘某、何某解除劳动关系,向他们两人支付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绩效奖金。潘某、何某提出还需支付加班费,但该社区认为两人不存在加班事实,不同意支付。于是双方因此产生了矛盾争议,找到驻社区律师调解纠纷。
驻社区律师根据《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一》的相关规定,与社区以及潘某、何某进行沟通释法,如果本案进入司法程序,社区需举证证明潘某和何某的工资支付情况,潘某盛与何某辉需对其主张的加班费承担举证责任,包括加班时长、加班地点等。绩效奖金并不在法定劳动报酬支付范畴,由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决定是否发放。社区与他们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没约定发放绩效奖金,实际上社区也有权不发放绩效奖金。综合考虑,调解协商是社区与潘某、何某解决问题比较好的方案。
经证实,潘盛和何辉、河清社区均没有证据证实潘盛和何辉存在加班的事实。最终,经过多番沟通,社区与潘盛、何辉达成一致并签订调解协议,何辉和潘某放弃加班费的请求。
律师说法:
广东瀛双律师事务所律师萧伟林提醒,虽然,工资加班费和绩效奖金均属于广义上劳动报酬,但是其适用的法律条款并不一样。
从举证责任角度分析,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及《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二规定,劳动者的工资支付情况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但是,劳动者加班费事实的举证责任在劳动者。绩效奖金的发放主要看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和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自主决定是否发放绩效奖金。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律师简介:
萧伟林,广东瀛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以来,常年担任企业及村(社区)法律顾问。知识产权类、合同类、婚姻继承类、建设工程类的案件有丰富办案经验,曾协助佛山多家企业处理多件劳动、合同、建筑工程类案件、企业破产和员工遣散事务;曾协助佛山市多家企业批量处理知识产权类案件。
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 原诗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