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与法|“熊孩子”高空抛水瓶吓倒楼下老太,家长被判赔9万余元

庾婆婆在小区花园内散步时,被黄某家小孩从房屋阳台35楼处抛下的矿泉水瓶惊吓后摔倒。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庾婆婆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她以黄某除已支付1万元外未再支付其他赔偿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高空抛下的矿泉水瓶虽未直接砸中原告,但由于具有极强的危险性,导致原告受惊吓倒地受伤致残,该后果与高空抛物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应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处被告赔偿9万余元。

南海区普法办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二款之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 原诗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