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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与法 | 定房后房价下跌,可以反悔吗?

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

 

 

彤彤(化名)在中介的居间下与金姐(化名)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子成交价格,3个月内办理过户手续,在双方向房管部门提交过户资料的前10个工作日内,金姐须办理房屋的提前还贷和解押手续,彤彤则须在提交过户资料成功的当日支付尾款。合同签订当天,彤彤将购房定金30万元转到中介的账户。

2个月后,彤彤向金姐提出,因自己挂售的房产尚未出售,希望双方协商过户时间延后,并减少购房款。后来,金姐多次催促,彤彤仍未明确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眼看着合同约定的3个月已到,彤彤提出没有能力购买房产,要解除合同。房产中介表示,已将彤彤支付的30万元定金转给金姐。

彤彤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金姐违反合同约定在先,原本约定在向房管部门提交过户资料前10个工作日内,就应办好房屋的提前还贷和解押手续,但金姐至今仍未办理,希望解除合同并要求金姐双倍返还定金。

金姐则无奈称,明明是彤彤在签订合同后发现房价持续下跌,她的房子又卖不出去,在合同约定的过户期限到了之后,她迟迟不支付购房款,也不办理过户,后来更是直接说不买了,是她违约在先,自己是为避免损失,这才未办理房屋的提前还贷和解押手续。

法院经审理认为,综观双方的履约过程,金姐一直积极促成合同履行,且已为办理解押手续做好资金准备。在彤彤已表明需要变更约定过户时间的情况下,金姐办理房产解押手续的时间亦相应无法确定,要求金姐仍然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办理相关手续,显然有悖公平。在合同不存在可撤销事由的情况下,彤彤以其房产尚未出售、无购买能力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构成违约,在此情况下,还以金姐构成违约为由提起诉讼,明显有悖诚信。彤彤的诉讼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

南海区普法办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履行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本案中,彤彤希望通过“以小换大”的形式购置改善性住房,但未审慎评估自身的付款能力及资金筹措方面的风险,以致在房价下降、自身房屋迟迟无法出售等情况发生时出现了违约行为。彤彤在自身违约的情况下。抓住合同中对于办理房屋解押手续时间的约定不够明确的漏洞,起诉金姐承担违约责任,明显有悖诚信。

 

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 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