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与法|入户门外扩,公共楼道成私人空间,法院:恢复原状


何某购置了一套某小区的房屋,小波系同栋、同层相邻户房屋的业主。小波家原有入户门外侧有一过道,结果他在装修房屋时,将该过道入口处封堵并安装了门作为入户门。
如此一来,小波不仅将好几平米的公共楼道空间占为私有,入户门向外开启时,与邻居家的距离也缩短,影响人员通行便利。
早在小波开始装修时,何某得知情况后,便立即向物业反映情况。物业也通知小波,要求其停止施工入户门,但小波仍强行将入户门安装上。何某多次打电话沟通无果,物业、社区等调解也收效甚微,最后将小波告上法庭。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小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在房屋门口过道处私自安装的入户门拆除并将过道及入户门恢复原状。被告小波不服,提出上诉,但被法院驳回维持原判。

南海区普法办提醒,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现实生活中,常见的占用共有部分的行为有占用公共通道或消防通道、将入户门从内开改为外开等,这些行为不仅影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还对公共安全带来了一定的隐患。作为建筑物所有权人,在生产、生活时应当在合法的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有私自占用、改装等侵害其他业主权利及公共利益的行为。
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 原诗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