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查!容桂一企业外排废水超标,罚29万余元!
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 2023-11-21 21:27

11月21日,记者从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容桂监督管理所(下称“容桂生态环境所”)获悉,该所通过非现场执法,分析企业日常污水在线监控数据,汇总在线监控预警报警情况,发现位于容桂街道华口社区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废水COD、氨氮等指标数值异常,判断其可能存在违法排污行为。

掌握线索后,连续蹲守多日的执法人员果断出击,对该喷漆厂进行精准突击检查,快速固定现场证据,同时联合监测单位依法对外排废水进行取样检测。

工作人员采集相关样本。/容桂生态环境所供图

检查时,该企业正在生产,废水处理设施开启运行,其生产过程中除油清洗废水处理后经设置排放口排放,容桂生态环境所执法人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企业排放口处水体进行采样。经检测,该排放口水体样品中化学需氧量超标6.6倍,总锌超标0.2倍(以广东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1597-2015)计)。

据介绍,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相关规定,容桂街道办事处对该公司依法处罚款人民币294000元并向社会公示其处罚结果。

容桂生态环境所执法人员提醒,本案废水超标是企业对污染防治设施的日常维护不重视导致的,“虽然废水收集处理设施是正常运行的,但外排废水的检测结果却是超标的。一些排污单位认为只需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没有及时评估设施运行效果,没有定期进行自行检测,对废水是否达标排放不重视。”执法人员表示,此案件给有关企业敲响了警钟,敦促其引以为鉴、知法守法,加强对污染防治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使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同时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法律适用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文/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 邵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