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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与法|旧楼加装电梯,未足额支付分摊费的业主能使用吗?

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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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南海区桂城街道桂二社区某小区,向业主交付使用新加装电梯。其中七楼的一户业主因未足额支付电梯加装的分摊款,一直未能拿到电梯使用钥匙,无法正常使用电梯。
该户业主与其他业主因此产生了纠纷。该业主认为自己虽未完整支付分摊款,但作为业主,理应有权使用,其他业主无权阻止他使用电梯。其他业主则认为,未足额支付分摊款前不能使用电梯。
同年5月,7楼业主故意将水桶放在电梯门处,导致电梯无法正常关门使用,一直停留在7楼。如此反复操作2周后,其他业主实在无法忍受,向居委申请纠纷协调。

律师说法

相关律师分析,7楼业主已购买涉案房屋并办理房产证,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和业主,依法享有房屋的所有权。根据《民法典》第271条规定,其作为小区内的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建筑物其上的电梯属于建筑物专有部分之外的共有部分,不构成某一具体区分所有权不动产项下的从属物。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只要未登记为业主专有部分或者明确属于个人的,均属建筑物共有部分。

根据表决时适用的《物权法》相关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由业主共同决定,且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加装电梯属于对整栋建筑物进行改建,施工时明显达到双2/3业主同意的法定要求。
基于上述理由,加装的电梯属于所在建筑共有部分,7楼业主对该电梯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280条、第283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以及“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业主在附属设施上对费用分摊等事项有权进行约定,且该约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上述案例中,加装的电梯是三楼以上全体户业主共同集资修建的电梯,各业主共同约定了分摊的金额。7楼业主作为业主的一员,理应受该约定拘束,并且根据公平原则及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7楼业主在未缴完集资费前,不应享有同等使用电梯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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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 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