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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315|指定私教离职了,消费者要求退款却遭拒

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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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课时说好了由原来的私教负责,谁知私练早就离职了,健身房却不通知我们。”日前,市民黄女士(化名)爆料,她去年底在佛山市美力蜂鸟伍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下文称“健身房”)续费买了一对一私人教练的课程,近期突然得知指定私教早已离职,但健身房却未通知自己。她希望解除合同并退费,却遭健身房拒绝。

去年,因孩子形体康复需求,黄女士与健身房签订《健身私人教练协议书》,支付6000余元,购买了12节运动康复课程,特别约定由一对一私人教练进行教学。去年底,课程结束后,感觉效果较好,黄女士再次购买12节课程,指定由原私教负责。

不久前,黄女士发现私教早已离职,但健身房却从未通知自己。黄女士联系健身房,对方称可以重新安排新教练,但黄女士认为新教练的资质、能力等都比不上原定教练的水平,因此坚持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剩余费用3000余元。

但健身房认为自身正常经营,有合格的教练可以提供后续服务,如因个人原因单方解除合同,无法退款。双方协商退费未果。

9月18日,记者了解到,黄女士此前向佛山消委会投诉过。佛山消委会介入处理,认为原私教离职导致黄女士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剩余费用。但商家只愿意退还一半费用,后来甚至直接拒绝调解。

据记者了解,因双方分歧过大,佛山消委会依法终止调解,建议黄女士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佛山消委会坐班律师林燕佳分析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退回预付款。

本案中,黄女士与健身房签订私教协议,双方形成服务合同关系。私教协议具有一对一授课、充分信赖教练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的特殊属性。因指定私教已经离职,黄女士的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不适合强制履行,因此黄女士要求解除合同,该健身房退还其剩余课程费用,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结合此案例,佛山消委会认为相关部门应敦促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应尽义务。同时,提醒消费者在与商家签订健身合同时,看清商家拟制的条款内容,对商家的服务承诺最好是以书面形式约定。

文/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周龙凤 通讯员陈蕴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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