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与法|业主自费为小区购置滑梯,邻居意外摔倒要求索赔,法院怎么判?


张某系某小区业主,因所在小区游乐设施较少,在征得小区物业公司同意后,自费购置一套儿童滑梯(含配套脚垫)放置在小区公共区域,供儿童免费玩耍。该区域的卫生清洁管理等工作由小区物业公司负责。
某天,柳某途经此处时,踩到湿滑的脚垫不慎滑倒摔伤,造成十级伤残。后柳某将张某和小区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近20万元。

南海区普法办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张某自费为小区添置儿童游乐设施,在法律上并无过错,也与本案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依法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相反,张某的行为丰富了小区业主生活,增进了邻里友谊,符合与人为善、与邻为善的传统美德,应予以肯定性的评价。
某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服务人,应在同意张某放置游乐设施后承担日常维护、管理和安全防范等义务。某物业公司未及时有效清理、未设置警示标志,存在过错,致使滑梯脚垫湿滑,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柳某作为成年公民,未能及时查明路况,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可适当减轻某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一审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某物业公司赔偿柳某因本案事故所受损失的80%。

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原诗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