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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与法|小心!遇上这种情况,有担保人,借款也可能要不回

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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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通过王某介绍向赵某借款30万元。李某向赵某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期一年,王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的保证人处签了字,由王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期满后一年。

不料,李某付了两个月利息后便失去音信。赵某连忙向王某打听情况。王某告知赵某,李某只是暂时资金链出现小问题,等银行放贷下来正常运转就好了,让他少安毋躁。赵某想着王某说得有道理,加上还有王某提供担保,便将此事暂时搁置了。

转眼三年过去了,眼看李某人去楼空,赵某才急忙再次找到王某,要求他承担保证责任,王某以自己不是主债务人为由推脱。于是,赵某将李某和王某都告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借款保证期间约定为一年,从借款期满之日起算。赵某时隔三年后才诉至法院,已超过约定保证期间,王某据此免除保证责任。法院最终驳回赵某对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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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区普法办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第六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从立法本意上看,保证人提供“担保”,成立保证合同,合同性质为单务、无偿合同,担保人并不享有合同利益,不能苛求其承担过重的责任。设置保证期间制度,是对债权人和保证人的利益予以平衡。

很多债权人认为,有了保证人就多了一重保障,对方债务清偿就万无一失了,因此未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而追悔莫及的情形时常发生。但债权人只有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才能得到法院支持,超过保证期间主张债权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对保证期间莫大意,催讨还款要及时,且切记保留必要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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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 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