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罚37万!企业别再干这件事了
企图以偷天换日的方式,通过企业环保设施自主验收?这最终结果将是迎来巨额的罚款。8月22日,记者从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乐从监督管理所获悉,乐从一家金属家具生产企业在开展企业环保设施自主验收专项执法检查时,该行为当场被执法人员识破,并将拟处罚37万元。
时间回拨至7月6日,乐从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到乐从镇第三工业区的某家具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金属家具生产,主要工艺是机加工、碱性清洗和粉末喷涂,于2023年4月28日通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
检查发现,该公司现场存有一批酸性药剂,执法人员迅速固定现场证据,同时联合监测单位对“碱水池”里面的清洗水进行取样检测,结果显示水样呈酸性且含有重金属。除此之外,执法人员还发现该企业通过自主验收处理能力为25t/d的废水治理设施,实际上仅有3t/d的处理能力,上述情况与企业的自主验收报告严重不相符。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根据相关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对该公司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立案处理,拟对该公司处罚37万元,对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处罚7.4万元。
乐从监督管理所相关负责人指出,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走过场”敷衍了事、甚至弄虚作假。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工作,是生态环境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下阶段,乐从生态环境部门将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弄虚作假的行为,同时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既做好监管员,也做好宣传员,强化企业守法底线,摒弃侥幸心理。
相关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内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文/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苏淑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