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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与法 | 不满驾照被吊销逃避监管,这名社矫对象受警告处罚

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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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徐某社区矫正期间被吊销驾照,暂由其妻子代劳开车送货。徐某对于自己不能开车产生消极情绪,在和家人产生口头冲突后,情绪失控,将监管手机放置家中,逃避社区矫正监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驻地,造成人机分离时长约21小时,属于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情节较重的情形,被依法作出警告处罚,并对其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加强对其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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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区司法局提醒

根据《广东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信息化核查等规定,情节严重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警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督管理”:第(二)项“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第(三)项“拒不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被给予警告的”。

本案中,徐某因危险驾驶被判刑,对在社区矫正期间被吊销驾照一事一直耿耿于怀,认罪态度不足,在和家人产生口角后,任由负面情绪蔓延,不顾后果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佛山,违反社区矫正法相关监督管理规定,身份意识认识不深刻,服刑态度不端正。徐某返回佛山后,由社区矫正机构对其进行严肃教育、严厉警告,并要求其抄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广东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其身份意识和法治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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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 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