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与法|男子屡次违反社矫监管规定,被撤销缓刑


陈某因犯盗窃罪被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在首次报到时,陈某因个人原因造成超期入矫,未按照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提示按时按指定要求到当地社区矫正中心报到,且以没有路费及公司不允许长时间请假为由拒绝配合工作,甚至电话关机联系。
在发现陈某脱管后24小时内社区矫正机构将情况通报人民检察院,并发函通知公安机关协助,最终历经48小时方找到。期间,陈某因虚构、捏造工作及居住信息,无视工作人员反复提醒、劝说,多次关机失联,无正当理由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一个月,情节严重,最终依法提请法院依法对其作出撤销缓刑的决定。

南海区司法局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第四十六条“社区矫正对象被裁定撤销缓刑、假释等情形的,应当由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以及《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第(二)项“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本案例中,在缓刑考验期内,阿洛尔某漠视法律权威,无正当理由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应当依法撤销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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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 原诗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