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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与法|当心!别把自己的专利提前公开了

南海区普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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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深圳某公司认为佛山某公司和李某、张某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佛山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佛山某公司、李某、张某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费及维权费用合计22万元。佛山市南海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南海法院委托,对该案进行诉前调解。

调解员与被告(经了解,李某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和李某是夫妻关系,因此把三被告合称为被告)沟通得知,被告是从别的商家购买“白皮”后在公司生产车间中进行喷漆、封边等工序后再进行销售,认为自己仅是销售商,并非生产商不构成制造行为。

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第三章专利侵权行为认定中明确指出,“被控侵权人从他人处获得已有产品,并在产品上添加图案和/或色彩,如果最终的产品落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范围,则该添加图案和/或色彩的行为属于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

经调解员解释后,被告承认自己确实有制造该产品的行为。但被告表示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经看到过类似的设计,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调解员继续向被告普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随后,被告提交了主张现有设计抗辩的证据。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在企业微信公众号上公开宣传销售的产品图片,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该图片属于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的设计。由此,调解员判断被告主张现有设计抗辩成立,不构成侵犯专利权,并把相关分析结果向原告说明,建议原告撤诉。

在多次沟通后,原告对调解员分析的结果表示认可。最终,在调解员的协调下,原告向法院递交了案件的撤诉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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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珠江时报全媒体记者 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