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社照顾独居重病老人终老,可分得老人遗产吗?
独居老人突发咯血,发病期间由经济社及其社员扶养及送院治疗,其后不治离世。经济社认为其家属没有履行扶养义务,双方就老人遗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

4月21日,记者从南海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在审理这起案件时肯定了经济社对老人扶养帮助,判决经济社可分得适当遗产。
2021年4月底,六十岁的王伯因病住院。出院后,王伯尚能生活自理,故其配偶陈阿姨去外地求医治疗自身疾病,继女阿仪回外地夫家照顾家人。同年6月,王伯病情恶化,依靠其所在经济社社员煮食维系生命,并由社员送院治疗。住院6日后,王伯去世。2022年4月,经济社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陈阿姨、阿仪的行为构成遗弃,王伯遗留的不动产(作价约10万元)应由实际扶养人即经济社继承。
法院经审理认为,已查明事实显示陈阿姨、阿仪在老人长期以来及生病期间有对老人进行扶养,不存在恶意遗弃的情形,但二人在老人出院后外出,在老人患有重疾的情况下,未采取适当的措施保障老人生活起居,对老人的照料存在疏忽、照顾不周的情况。经济社及其社员本身没有法定抚养老人的义务,但其无偿为老人煮食送餐并将老人送院救治,充分体现了团结互助的社会道德风尚,应给予肯定和褒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经济社可分得适当遗产。综上,经综合考量,法院依法判决案涉不动产由陈阿姨、阿仪继承及使用,二人需补偿经济社共计2万元。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南海区人民法院法官谭龙表示,邻里之间、村民之间团结互助,共同帮助病弱、抚养老人,使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和善良风尚。
本案中,经济社及其成员多年来对老人的日常生活多有照料、在老人病情突然恶化时代其家人送老人入院治疗并照顾起居生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经济社的帮扶行为可认定为上述法律规定的“扶养较多”,法院依法判决经济社可分得适当遗产。
本判决肯定了经济社及其社员的善举,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向社会传达了司法为民的温度,积极引领全社会向上向善。
文/珠江时报全媒体记者 杨慧 通讯员 林倩君 刘健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