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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与法 | 注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可缺未如实记录也会被罚

南海区普法办

桂城街道应急办执法人员对佛山市某制衣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罚款的行政处罚。

南海区应急管理局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第九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也是企业的主体责任。通过教育培训,可以使从业人员正确按章办事,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认识和掌握生产中的危险因素,保障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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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珠江时报全媒体记者 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