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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与法 | 一未成年人实施校园暴力,负上刑事责任!

南海区普法办

17岁的小青(化名)是与14岁的小依(化名)本是好朋友,后来因二人产生矛盾,小青非常生气,某天把小依约到网吧后,与朋友们一起把她带到地下楼梯间,对她扇耳光、泼凉水、踢踹,还录制视频发到朋友圈。经鉴定,小依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小青被公安机关抓获。

当地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青伙同他人随意殴打小依,并拍摄视频上传至朋友圈,给小依的身心造成不良影响,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小青犯罪时未成年,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小青的父母事发后积极赔偿小依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的谅解,故依法对小青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南海区普法办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对于学校如何建立校园欺凌预防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有相关规定。例如,根据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认知能力、合作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健全学生行为规范,培养未成年学生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第三十条规定,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特点,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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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珠江时报全媒体记者 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