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水法院发布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近日,三水法院发布2022年度十大案例,内容涉及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环境资源保护、个人信息保护、善意文明执行等。据悉,2022年三水法院受理各类案件15849件,结案15920件,结收比100.4%,增长1.63%。
此次入选的十大典型案例是三水法院从拟推荐的33个案例中,综合考量案件办理效果、社会影响、与群众日常生活关联程度等因素评定产生,具有较强的典型性和代表性。
1.张某等五被告人养老诈骗案
2017年10月至2020年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李某新等五人虚构“百草堂健康产业集团”及中医药权威人士身份,以开发康养项目、销售保健产品和提供微针取血栓服务等为名,推行虚拟理财产品QI资产,共计骗取200余人超2900万元。区法院经审理,依法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等五人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200万元至50万元不等。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虚构养老项目诈骗案,骗取老年人集资款数额巨大。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行为予以严惩,体现了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对于老年群体增强金融风险防范意识、谨慎参与投资理财具有警示意义。
2.车某勇等三被告人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被告人赖某龙、涂某峰利用被告人车某勇提供的求职者个人信息拨打求职者电话,以招聘兼职刷单并办理退款为由,诱导被害人下载虚假APP、下单付款或向指定银行账户转账,诈骗被害人28万余元。区法院经审理,依法以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车某勇等三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35000元至10000元不等。
典型意义:犯罪分子利用被害人急于求职的心理实施诈骗,侵害了公民的财产与个人信息安全,扰乱了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本案的审理彰显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上下游关联犯罪的坚定决心。
3.三水某货运码头公司诉肖某贵、肖某旭、朱某伟、蒋某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2018年,被告肖某贵、肖某旭明知收购贮存的电镀污泥属于危险废物,在未核查被告朱某伟是否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将约5000吨电镀污泥交由被告朱某伟处置。被告朱某伟又在明知被告蒋某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上述电镀污泥转交由被告蒋某处置。被告蒋某拟将其中约1100吨电镀污泥通过原告三水某货运码头公司经营的某码头运至广西途中,被环保部门查获。
原告三水某货运码头公司出资处置上述固体废物并支付相关费用后,将四被告诉至法院。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四被告非法贮存、运输危险废物的行为导致危险废物被非法跨省转移处置、部分倾倒并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危害后果,应对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法判决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全部财产损失51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典型意义:本案依法判决侵权人向先行垫付相关固体废物处置等费用的被侵权人赔偿全部财产损失,为社会共同参与环境污染治理提供了有力司法支持,对我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打造水韵绿城具有重大意义。
4.刘某康诉某物流公司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
原告刘某康通过被告某物流公司寄送退货耳机,被商家以包装受损影响二次销售为由拒收,导致无法退货退款。原告遂以被告派件时未要求商家当面验收为由,诉请赔偿货物损失和精神损失费。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负有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的义务,但不具有要求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必须当面验收的权利,涉案快递破损系人为开拆用力不当导致,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的快递服务存在违约或违规行为,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该部分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系快递服务买卖合同纠纷,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本案判决明确了快递企业无权要求收件人必须当面验收快件,为类案处理提供了裁判思路。
5.叶某妨碍公共楼道通行案
被告叶某系某步梯楼一层商铺的业主,为方便从商铺夹层出入,在商铺面向梯间的墙体开凿门洞并安装防盗门,导致公共楼梯的钢管扶手中断,并使二层以上住户下楼时出现视线盲区。区住建水利局认定被告上述行为违法并责令恢复原状,但被告未予以整改,同楼栋的11名业主遂以被告影响出行为由诉至法院。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其他业主同意擅自损毁众墙、安装防盗门,侵占了公共空间,损害了公共部位和设施,亦对原告的生活造成影响,依法判决被告对拆除的墙体恢复原状,重新安装与现存扶手同样材质的扶手,并赔偿原告律师费10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判决阐释了民事主体行使权利的边界,即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对构建弘扬文明、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积极意义。
6.某陶瓷公司侵犯员工隐私权案
2021年11月,原告刘某以被告某陶瓷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书面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没有回公司上班。后原告因被告在内部公告栏张贴载有其公民身份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的通知,以被告侵犯其隐私权为由诉至法院。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公开的通知中泄露原告个人秘密信息,导致其个人隐私被他人知晓,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并对隐私权予以明确规定,加大了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力度。本案判决较好平衡了用人单位享有的用工管理权与劳动者享有的隐私权,对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权具有积极作用。
7.深圳某公司诉陆某鸿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被告陆某鸿为原告深圳某公司股东,在公司经营管理期间,私自发放个人绩效、向公司借支款项及收取公司项目款项未归还公司。原告深圳某公司认为被告陆某鸿损害公司利益,遂诉至法院。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属于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款50万元及利息。
典型意义:本案对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作出负面评价,体现了人民法院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助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信心和决心。
8.肖某预移送追究拒执犯罪案
在某化工公司与惠州某木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中,被执行人惠州某木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肖某擅自将区法院查封的12台压板机和1辆叉车交付他人抵债。区法院向肖某送达《预移送追究刑事责任通知书》,告知逾期不履行义务将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后肖某主动履行义务支付拖欠的22万余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继预处罚之后,区法院践行善意文明理念而推出的又一项执行创新举措,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逃避、抗拒执行的行为具有较大震慑作用。
9.傅某等扰乱网络司法拍卖秩序案
2022年5月、7月,区法院先后两次网络司法拍卖某小区车位。竞拍人傅某及其丈夫潘某分别以最高价拍得后,又均以经济困难为由拒不缴纳尾款。区法院认为,傅某、潘某的恶意悔拍行为严重扰乱了司法拍卖秩序,决定没收二人缴纳的保证金64000元,并处以罚款40000元。傅某、潘某经法庭教育,主动写下悔过书并缴纳了罚款。
典型意义:人民法院对恶意悔拍行为予以严惩,维护了司法权威,捍卫了司法公正,对规范司法拍卖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10.佛山某科技公司强制执行宽限期案
根据生效判决,佛山某科技公司应向深圳某科技公司支付货款30余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支持中小微科技创新企业发展,区法院综合考虑佛山某科技公司涉执涉诉、经营信用、生产销售等情况后,为该公司设立强制执行宽限期,告知逾期仍不履行义务将对该执行案件立案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其后,佛山某科技公司在8天内自动偿还全部欠款。
典型意义:2022年,为最大限度降低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区法院大力推进执前督促履行及和解。本案适用强制执行宽限期机制,既使得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在强制执行程序前兑现,也帮助被执行人节省了执行费、免于受到信用惩戒,体现了执源治理成效。
文/佛山日报记者郑泽聪 通讯员毛丽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