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9月30日,乐从镇将依法分阶段取缔南线堤外非法砂石场
珠江商报讯 记者薛紫琪报道:近日,记者从乐从镇城建和水利办公室获悉,9月23日、9月30日,乐从镇将依法对南线堤外未取得行政许可的砂石场予以分阶段取缔。

行动位置。
根据《佛山市河道管理内砂场设置规划》(修订版),乐从镇南线堤外砂石场均不在规划范围内,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从7月起不再受理南线砂石场临时占用河道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目前上述砂石场属于违法占用河道,乐从镇将依法对其进行取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的通知》(办建管〔2018〕130号)、《佛山市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转发水利部办公厅、广东省河长办关于深入推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必须依法对上述临时砂石场予以取缔。

执法人员巡查临时砂石场。
针对上述情况,8月11日,乐从镇城建和水利办公室召开乐从镇南线堤围砂石场无证经营问题协调会议,要求砂石场于9月23日前自行清理场内设备,9月30日前清理场内所有物料、车辆和临时构筑物。8月27日,乐从镇城建和水利办公室再次召开沟通协调会,重申明确清理要求。
9月20日,乐从镇城建和水利办公室召开乐从镇南线堤外未取得行政许可砂石场强制清理行动工作会议,确定分别于9月23日强制清理场内设备、9月30日对剩余砂石物料和其他设施予以清场完成取缔。
附:南线堤外临时砂石场违法堆放涉及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顺德河道堤防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的,必须报市河道堤防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市河道堤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及厂房、仓库、工业民用建筑)以及其他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工程设施)。
其他法律法规的文件规定,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暂扣其违法作业工具;对有关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