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明人,自建房作经营用途,需先通过安全鉴定
高明融媒体中心 2022-08-22 20:26

楼上住人,楼下出租做买卖,这是不少自建房的模式。针对存在的安全隐患,高明区要求,区内经营性自建房在开展经营活动前,必须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区住建水利局工作人员介绍,经营性自建房业主(包含出租屋、群租公寓等)应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前委托符合要求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可靠性房屋安全鉴定;已开展生产经营的,经初步排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立即暂停生产和经营活动。已实施可靠性鉴定的房屋,如果后期存在加建、改建等影响结构安全的,应重新进行可靠性房屋安全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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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在排查自建房安全隐患。部门提供

如果业主没有及时进行可靠性鉴定呢?工作人员表示,市场监管部门将推动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这意味着,如果没有办理房屋鉴定,未来经营活动将受影响。

上述人员介绍,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高明区住建部门鼓励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以村居为单位,集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开展隐患排查工作;相关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在完成一次可靠性鉴定后,也应定期委派技术人员核查房屋使用情况,判断房屋结构是否安全,及时消除使用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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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在排查自建房安全隐患。部门提供

当前,高明区正扎实推进自建房专项排查整治,重点实施经营性自建房百日攻坚行动。鼓励社会各界通过电话等方式,积极反映经营性自建房违法建设、违规经营、安全隐患、未落实房屋安全鉴定等问题线索,共同维护高明的平安和谐。

高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自建房有关问题反映电话:88882161,88880755。

文/佛山日报记者李祥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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