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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发现流浪乞讨病人后,必须要这么做!

佛山日报

8月3日,记者从佛山市民政局获悉,为加强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障碍患者(含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以下简称“流浪乞讨病人”)的医疗救治工作,市民政局联合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共同发出《关于切实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和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确保流浪乞讨病人得到及时、有效、安全的救治。

明晰部门职责 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流浪乞讨人员来源广且大多身份复杂,健康状况较差,如何做好他们的救助管理工作,一直以来是我市多部门工作重点之一。

《通知》明确,民政部门或救助管理机构要按规定做好定点医疗机构驻点工作,按规定做好定期巡查工作;公安机关则要积极配合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人脸识别、DNA比对等身份核实工作;而各医疗机构则要在认真做好医疗救治工作的基础上,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病人身份的确认及其他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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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知》要求,民政部门或救助管理机构要按规定做好定点医疗机构驻点工作,按规定做好定期巡查工作。

《通知》同时规定,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市政府要求,建立健全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治管理体制,制定完善《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障碍患者救治工作预案》,明确工作机构、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工作规范及相关部门配合协调的处理权责和运作程序,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确保医疗救治工作顺利实施。同时,各定点医疗机构对送达的流浪乞讨病人,均应全力抢救,科学施治。

此外,在医疗救治期间必须加强流浪乞讨病人管理。对于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设置独立的流浪乞讨病人救治专区,防止发生流浪乞讨病人走失、肇事肇祸等事件发生。

对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过程中产生的医疗费用问题,《通知》也作出要求。按照《通知》细则,经甄别属于流浪乞讨救助对象的,由民政部门或救助管理机构按规定直接与医疗机构按季度进行治疗费用结算。

强化送医救助 保障流浪乞讨人员

对于街面巡查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在需要进行救助时,应当遵循怎样的流程?突发疾病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如何送医……《通知》对这些问题也一一进行了明确。

《通知》指出,公安、城管执法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履行街面巡查职责,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病患者由所属民政(或救助管理机构)、公安、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帮助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对于出现急、危、重病情的患者,应先送至综合医院进行处理,精神卫生机构对精神症状处理提供协助;对突发疾病、明显外伤或患有其他疾病的流浪乞讨人员及街边醉酒状态人员,则应及时通知医疗机构收治,必要时可直接护送到医疗机构救治。

为确保救治工作及时到位,《通知》规定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先救治后救助、先救治后结算”的医疗救治原则,严禁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诊治,杜绝应救不救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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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突发疾病、明显外伤或患有其他疾病的流浪乞讨人员及街边醉酒状态人员,则应及时通知医疗机构收治,必要时可直接护送到医疗机构救治。

《通知》特别强调,各定点医疗机构严禁以无民政部门或救助管理机构出具的送医证明为由而拒收第一时间送达医疗机构的流浪乞讨病人。对于借故推诿、不接收病人,治疗不及时或治疗不当造成患者身体损害甚至死亡的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将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对不按照规定护送、不履行交接手续以及借故推诿等导致流浪乞讨病人延误救治、情节严重的,则将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

文/佛山日报记者宋世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