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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农业农村局以案释法:无证经营兽药?经营假农药?依法处罚!

珠江商报


文/珠江商报记者骆苏艳

7月27日,顺德区农业农村局再次以案释法,用两则“身边人身边事”再次提醒兽药、农药经营单位务必依法生产经营,切勿以身试法!

两个释法案例,一个为无证经营兽药,一个为经营假农药。被依法处罚的两名当事人悔不当初,更是得不偿失!

兽药是在养殖过程中,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顺德养殖业发达,兽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是否规范,关系着整个养殖源头的质量安全。农药是农业生产必不可少的农资产品且种类繁多。国家之所以发布禁用农药品类,就是因为高毒农药及农药残留对人体、动物和农作物的危害性极大,甚至可能导致人或动物的死亡。顺德区农业农村局将继续坚持开展农资打假,以农业行政执法为切入点,依法加强兽药、农药行业事中的事后监管,为顺德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驾护航。

无证经营兽药,当事人“钱货两空”

案件一发生在2021年9月。顺德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联合区公安局对位于勒流街道的王某(区公安局另案处理)、薛某租用的仓库进行检查,发现该仓库存放有二人经营的疑似假兽药一批,在薛某住处查获销售单一批。

当天,执法人员查获的疑似假兽药产品包括:“对虾免疫应激灵”“克孢灵”“龟鳖腐皮康”“车轮净”“超微五倍子粉”。其中,“对虾免疫应激灵”标称调节对虾生理机能,“克孢灵”标称具有驱虫、消毒、灭菌功能,“龟鳖腐皮康”标称具有治病功能,“车轮净”标称具有杀虫功能,“超微五倍子粉”标称具有治病功能。上述产品均未取得兽药批准文号。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上述产品均属于兽药范畴。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上述产品按假兽药处理。

经查,薛某在未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1年6月至9月期间从山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某动物药业有限公司采购该批假兽药,发货至其在勒流租用的仓库,再销售到顺德周边的兽药经营店铺。

薛某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顺德区农业农村局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假兽药、没收违法所得3150元并处4126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营假农药,当事人“因小失大”

案件二发生在更早前,涉及经营假农药。顺德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对梁某个人经营的顺德区容桂某日用杂货店进行例行检查时,在杂货店货架上发现禁用农药“杀扑磷”36瓶。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而“杀扑磷”是禁止(停止)使用的农药中的一种。

梁某经营假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顺德区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杀扑磷”、没收违法所得64元并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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