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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不规范,造成环境污染,这些公司被判赔

佛山日报

未按要求进行喷漆,导致周边花木死亡?施工不当造成污染,“祸害”大批鱼苗?这些容易忽视的环境保护 “小细节”,在不经意间就会酿“大错”。在第51个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两起环境资源审判的典型案例,提示广大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依法履行环境保护义务与责任,共同维护良好生态环境。

案例一

喷漆气体致周边花木死亡 公司方被判赔偿45万元

自2015年底起,梁某租赁位于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某村的10余亩耕地,用于种植新绿宝等观赏花木。2019年9月,某五金制品公司在该村注册成立。五金制品公司位于涉案农田东南面,两地相距约100余米。

2020年3月至5月期间,梁某等人怀疑五金制品公司在生产时排放的气体存在污染,导致其种植的植物叶片褪绿、出现斑点并脱落,且造型树的造型遭到破坏,根部坏死致花木死亡。因此,梁某等人分别向相关部门进行报案、投诉。

同年8月,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经审查,发现五金制品公司的喷漆工序产生含挥发性的有机废气,但其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备等,遂对其作出罚款14万元的行政处罚。

其后,梁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五金制品公司赔偿其因花木死亡所产生的相关经济损失。经鉴定,五金制品公司喷漆产生的废气与周边部分花木叶片褪绿、脱落及死亡有直接关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五金制品公司存在排放有害气体污染环境行为,且该行为与梁某所种植花木的受损事实存在因果关系,判决五金制品公司向梁某赔偿45万余元。

五金制品公司不服,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佛山中院经审理认为,从时空上看,五金制品公司于2019年9月成立,梁某发现花木病变的时间发生在2019年12月,两者在时间上存在牵连性。五金制品公司位于涉案农场东南面,两地相距仅100余米,农田处于下风位置,且佛山每年吹东南风的日子较多。五金制品公司排放废气在前,花木发生病变在后,且排放气体能到达花木场,故认定五金制品公司排放废气行为与涉案花木病变具有关联性。其次,五金制品公司曾因排放有害气体被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可见其确实存在排放废气污染环境的行为。

据此,佛山中院认定五金制品公司排放废气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

管道破裂致泥浆流入鱼塘 一公司被判赔偿7万元

2018年1月起,潘某承包了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某经济联合社的8亩鱼塘,用于水产养殖。同年7月,常某建设有限公司从某水利公司处承接了包含该鱼塘所在河段在内的河涌清淤工程。

2019年4月16日下午,常某建设公司工作人员在常规检查时发现,靠近涉案鱼塘排水口的输浆管道遭人为破坏,随即报警及通知潘某。常某建设公司紧接着关闭了该管道的抽水运作,阻止管道内的淤泥和水流出,但现场仍有泥浆流入涉案鱼塘。后潘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常某建设公司、某水利公司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反映淤泥进入鱼塘后,导致涉案鱼塘的鱼出现死亡情况。故一审判决常某建设公司向潘某赔偿损失7万元。

潘某、常某建设公司均不服,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常某建设公司认为,潘某在本案事故中未遭受损失,其不应承担赔偿义务。潘某则认为,某水利公司应对本次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佛山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已查明事实,泄漏进入涉案鱼塘的涌水属于污水,不适用于鱼类养殖。涉案鱼塘现场照片等证据显示,潘某的鱼塘因污水泄漏事故存在鱼类死亡。

其次,涉案鱼塘被污系因常某公司在施工中的行为所致,某水利公司仅系涉案工程的发包人,其在施工前已就施工对周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并未反映存在不宜开展施工的风险。现无证据证明某水利公司与常某公司一起实施侵权行为,故其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佛山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佛山日报记者唐格桢 通讯员吕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