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日报讯 记者何艳纯 通讯员叶卿、梁劲鹏报道:“高效!专业!”日前,在三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劳动仲裁委”)的介入调解下,三水市民陈某向原就职的一家饮品店追回被拖欠的一个月工资,连连向负责该案件的仲裁员道谢。
饮品店拖欠工资,且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没给自己购买社保,陈某随即向区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该立案申请很快完成立案,仲裁员多次与饮品店负责人协商沟通、讲解法律政策,最终该饮品店答应向陈某支付工资等调解款共1.2万元。从陈某提交仲裁申请到收到调解款,前后用时约一个月。
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的背后,是三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依法公正、及时处理各类劳动人事争议,不断开创服务新形式,推动仲裁案件审理和咨询工作迈向更高质量。
近年来,三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创新方法,建立健全调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1+4+N”区、镇两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平台和“仲裁+法院”裁审对接机制作用,及时介入劳资领域的纠纷调处,全力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推动仲裁服务“上云”,也是区劳动仲裁委近两年推出的一项创新工作。“互联网+调解仲裁”模式通过互联网为身处异地、受疫情影响不能到现场的当事人提供便利,可打破空间限制,实现全程同步录音、同步录像、同步记录的网上庭审,让当事人少跑腿,甚至不跑腿。
去年5月,三水开始推行“阳光仲裁”,力争在今年内达到裁决书线上公开100%的目标,以提高仲裁案件处理的透明度和影响力。今年第一季度,区劳动仲裁委已公开裁决书113份,所有公开裁决书均可在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查询。
“通过裁决书网上公开,既对用工单位违法行为进行曝光,有利于充分发挥裁决书社会影响力,也对仲裁员办案及文书撰写均提出了更高要求,有利于仲裁员提升专业素养和文书质量,同时也拓展了普法宣传模式,引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学法、用法。”区劳动仲裁委有关负责人说。
此外,区劳动仲裁委自今年3月起对去年下半年的仲裁案卷采用抽查的方式审阅案卷,从审批程序、办理流程、审结时效、仲裁文书、卷宗归档等方面对案件处理质效做出综合评定,并向各镇街通报案件评查结果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了意见建议,助力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数据显示,今年前4个月,三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含区、镇两级)共确定立案受理案674宗,涉及劳动者970人;在立案处理的案件中,累计调处审结案件655宗,其中仲裁调解204宗、仲裁裁决330宗,涉及劳动者1064人,涉及结案标的3214.3万元。
典型案例
商业保险金不能抵扣工伤保险待遇
黄某于2020年3月21日入职某不锈钢公司,从事金属轧制工,某不锈钢公司没有为黄某购买社会保险,但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条款包括“甲方为乙方投保的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获得赔偿的,该赔偿款属于按照法律规定或协商约定应由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总赔偿款之内”。黄某于2020年3月26日因工受伤,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取得商业保险公司理赔款252000元。2021年2月,黄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工伤待遇。某不锈钢公司认可工伤事实,但以其自愿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理赔款中予以抵扣为由拒绝支付。黄某向佛山市三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出资购买商业保险公司的团体保险,该理赔款是否可抵扣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抵扣条款是否有效。
【案件评析】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依法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通过当事人协商予以免除。因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保护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劳动者遭受工伤,用人单位应参照相关社会工伤保险法规的标准承担劳动者的全部工伤待遇;其次,用人单位购买的是意外伤害险,而非雇主责任险,性质上是为劳动者提供的一种福利待遇。若允许用商业保险赔偿款冲抵工伤待遇补偿款,则实际放任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违法行为;最后,劳动合同中有关限制或免除对申请人工伤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约定无效,并不能视为协商一致的自愿处分自身权利的行为。
【处理结果】
佛山市三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某不锈钢公司支付黄某工伤待遇264140.24元。某不锈钢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一审法院判决与仲裁裁决一致。
未经合法程序制定的绩效工资方案无效
朱某于2019年8月入职某地产公司任销售总监,每月固定工资5.5万元,该地产公司在2020年3月突然向员工发出《绩效预留工资方案》,通知每月从员工收入中提留20%,年终依据个人年度绩效考核成绩进行发放。2021年4月,朱某因个人原因离职,该地产公司称朱某年终考核不及格,提留工资不予返还。朱某向佛山市三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地产公司退返提留工资。
【争议焦点】
该地产公司依据《绩效预留工资方案》从员工每月工资提留20%作为绩效工资,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返还,上述规定是否合法。
【案件评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本案中,地产公司所依据的《绩效预留工资方案》属于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依法应经职工民主程序通过,并将结果公示或告知劳动者。地产公司未举证证实方案已履行法定程序,便直接在员工收入中提留款项,违法情节突出,应予全部退还。
【处理结果】
佛山市三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朱某的请求。仲裁作出裁决结果后,地产公司改正违法行为,除朱某外,还退还了其他员工的提留工资。
提供虚假学历证明劳动合同无效
2019年6月,某网络公司发布招聘启事,招聘计算机工程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网络技术人员1名。赵某为销售专业大专学历,但其向该网络公司提交了计算机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的学历证书、个人履历等材料。后赵某与网络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进入网络公司从事网络技术工作。2021年9月初,网络公司偶然获悉赵某的实际学历为大专,并向赵某询问。赵某承认自己为应聘而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的事实。网络公司认为,赵某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属欺诈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了与赵某的劳动合同。赵某不服,向佛山市三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
赵某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是否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案件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以及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从上述条款可知,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相关信息对于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重要影响。如果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隐瞒或者虚构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属于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此外,应当注意的是,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的应仅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履行劳动合同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学历、学位、职业资格、工作经历等,用人单位无权要求劳动者提供婚姻状况、生育情况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即不能任意扩大用人单位知情权及劳动者告知义务的外延。
本案中,赵某在应聘时故意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致使网络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网络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规定,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处理结果】
佛山市三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赵某的仲裁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内容来源:三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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