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客户端

狮山环保·以案说法③丨环保设备成摆设,一公司被罚14万+行拘

珠江时报

透过环保典型案例,规避环境违法风险。目前,严惩违法排污、严厉司法打击已成为环境保护工作常态。为进一步普法惠民,即日起,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狮山监督管理所(以下称“狮山环监所”)梳理现行环保法律法规中,与企业密切相关的典型违法案例,长鸣警钟巩固治理成效,助力打造“生态狮山”。

案件回顾

张某(化名)是南海区狮山镇一家金属表面处理企业的负责人。该企业2021年纳入了佛山市VOCs重点“4+2”行业整治范围(VOCs重点“4+2”行业包括:家具制造业、包装印刷业、涂料油墨行业、金属表面喷涂行业、塑料行业、人造石行业等6个行业)。按照整治要求,该企业淘汰了原有的低温等离子治理设施,升级更换为活性炭吸附治理设施。为确保废气处理效果,该设备的活性炭必须按时更换,并且更换的废活性炭应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贮存和处置。

“治理设施按要求升级了就好,至于能不能用、有没有用,生态环境部门也管不着。”抱着一种“应付式整改”的心态,张某在日常的生产中,为了“节省”生产成本,该废气治理设施长期不正常运行,且活性炭长期不更换。

2021年12月,狮山镇生态环境部门在一次日常巡查中发现张某的金属表面处理企业配套的活性炭废气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打开活性炭箱后发现,活性炭已被粉尘覆盖堵塞失活,基本失去处理能力。

该设备活性炭已被粉尘覆盖堵塞失活,基本失去处理能力。通讯员供图

处理结果

生态环境部门随即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并在调查后对其进行罚款人民币140000元。随后,生态环境部门把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张某将面临行政拘留的后果。

生态环境领域治理是一项常态化、精细化、规范化工作,既不“走过场”,也不是“面子工程” 。通讯员供图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办理尚不构成犯罪,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仍需要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案件。

第七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

(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

(二)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

(三)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

(四)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六)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七)其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

文/珠江时报全媒体记者 梁凤兴

通讯员 王海


相关报道:

狮山环保·以案说法①丨雇无资质人员处置废油,70万罚款谁承担?

狮山环保·以案说法②丨废水处理要“专人专职”,超标排放或要被刑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