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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篇|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合作担保机构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效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区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体系,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激励合作担保机构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根据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政府设立“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合作担保机构补贴专项资金”(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所需资金(简称补贴资金)每年由区经济促进局向区财政编报预算。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合作担保机构是指与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或其委托的资金管理人签订合作协议的担保机构。融资租赁风险补偿项目合作担保机构补贴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总日均担保余额”,指的是所有在补贴年度内到期的、且由该合作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并纳入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扶持范围的融资项目(以下简称担保融资项目)日均担保余额之和。对于单笔担保融资项目,其日均担保余额等于[担保融资发生额×融资天数÷360天],但不高于担保融资项目发生额。

第五条对合作担保机构当年借助专项资金为我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融资并已完结的项目,实行累进制补贴:总日均担保余额在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部分,给予0.8%的补贴;总日均担保余额在5000万元至1亿元之间(含1亿元)的部分,给予1%的补贴;总日均担保余额1亿元以上的部分,给予1.2%的补贴。每家合作担保机构每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六条申报通知通过佛山扶持通网站发布,符合条件的合作担保机构应在佛山扶持通上申请通过后,向资金管理人递交相应的纸质申请。申报材料如下:

(一)填写《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合作担保机构补贴申请表》(附件1);

(二)填写《年度南海区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完结项目明细表》(附件2);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针对申请项目);

(四)金融机构融资确认函;

(五)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须提供);

(六)年度业务开展和运行情况报告(含财务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及业务创新等);

(七)融资项目审核或备案证明材料。

第七条合作担保机构应于每年8月30日前将上述申请材料一式两份交资金管理人。

第八条资金管理人收到申请,审核确定补贴项目名单及金额,并报监委办批准。最终补贴项目名单及金额经区经济促进局党组会议或领导办公会议讨论并通过后,由区经济促进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拨付资金给合作担保机构。

第九条合作担保机构收到补贴资金后,应按照现行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区经济促进局定期对补贴资金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合作担保机构如弄虚作假,或与被受保企业合谋骗取扶持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申请本区各项财政性扶持资金、奖励的资格,追回当年度给予该合作担保机构的全部扶持补贴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在合作担保机构扶持补贴过程中,参与的工作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25年12月31日止。2021年1月1日至本办法印发前,相关政策按《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专项子基金管理办法〉等三个配套文件》(南府〔2015〕29号)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监督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合作担保机构补贴申请表

2.年度南海区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完结项目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