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关于实施“十百千”工业企业培育计划的意见的通知》(南府〔2020〕41号),围绕“鼓励做大规模”等重点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纳入南海区“十百千”工业企业培育计划培育企业目录库、未被纳入“信用中国(广东佛山)”地方黑名单或南海区信用全链条严重失信记录名单且自申报当年起前三年来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涉及扶持资金由区、镇两级财政共同承担。
第二章 扶持标准
第四条 培育期内企业取得突破性增长,按以下标准进行扶持:
(一)上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且区内纳税200万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
(二)上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且区内纳税2000万元以上的,奖励80万元;
(三)上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亿元且区内纳税2000万元以上的,奖励400万元;
(四)上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0亿元且区内纳税2000万元以上的,奖励800万元;
(五)上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亿元且区内纳税2000万元以上的,奖励4000万元;
(六)上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00亿元且区内纳税2000万元以上的,奖励8000万元。
“首次超过”,特指是自2020年起企业第一次超过,以2019年作为基准年。企业如连续获得多档奖励,在计算较高档奖励时需对已获得的较低档奖励进行抵扣。
第五条 培育期内企业实施并购重组,按以下标准进行扶持:
(一)对非关联企业实施并购重组的,按标的额5%给予奖励。奖励资金最多分三年划拨,每年划拨奖励不得高于企业上年在南海区纳税额同比增量;如奖励资金三年内未能发放完毕,余下奖励资金将不再发放。单个并购项目奖励最高1000万元。
(二)对关联企业实施并购重组的,按标的额1%给予奖励。奖励资金最多分三年划拨,每年划拨奖励不得高于企业上年在南海区纳税额同比增量;如奖励资金三年内未能发放完毕,余下奖励资金将不再发放。单个并购项目奖励最高1000万元。
“并购重组”,指的是通过股权并购、资产并购、合并(兼并)等方式,取得目标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对外投资行为。其中:股权并购项目应取得被并购企业50%以上股权(不含50%)或相对控股被并购企业、拥有被并购企业的实际控制权;资产并购及合并(兼并)项目应取得被并购企业100%资产所有权。
“关联企业”,指的是与目标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
第三章 资金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 申报材料
(一)《佛山市南海区“十百千”工业企业培育计划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报并购重组奖励的还需额外提供以下资料:
(三)并购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四)并购双方(各方)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境外企业需提供当地法定企业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并购有效性所涉及的其他法律效力文件和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完成并购后相关资产权属变更证明资料复印件;
(七)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和外汇管理部门审批文件复印件(境外并购需提供);
(八)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并购专项审计报告;
(九)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复印件(如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优惠);
(十)申报企业认为有助于项目申报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申报审核流程
(一)区统计局提供符合营业收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区税务局核定名单内企业的区内纳税额或纳税同比增量。
(二)区经济促进局发布申报通知,由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
(三)相关企业根据申报通知提交申报材料至所在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
(四)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初审通过后,培育期内企业取得突破性增长的申报材料直接递交至区经济促进局审核;并购重组企业的申报材料递交至区经济促进局后,由区经济促进局会同区金融业发展办公室联合审核。
(五)区经济促进局审核通过后,就扶持名单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收到投诉或异议的,由区经济促进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六)公示结束后,区经济促进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将扶持资金中区级财政承担部分拨付给企业。
(七)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参照区经济促进局的审核结果,按照有关扶持资金审核划拨程序,将扶持资金中镇级财政承担部分拨付给企业。
第四章 部门职责与分工
第八条 区经济促进局负责本实施细则所涉及扶持资金的预算编制;发布扶持资金申报通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就扶持名单进行公示。
第九条 区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的保障;组织实施专项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十条 区统计局负责提供符合本实施细则扶持范围的相关企业名单。
第十一条 区税务局负责核定相关企业区内纳税情况。
第十二条 区金融业发展办公室负责配合区经济促进局审核并购重组企业的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各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核对企业申报材料是否齐备、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申报企业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资金;应当自觉接受区财政、审计、经济促进、统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做好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五条 区经济促进局、区财政局、区金融业发展办公室、各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对扶持项目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企业,应撤销其获奖资格,并追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佛山市南海区“十百千”工业企业培育计划扶持资金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