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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首例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赔偿73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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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8日),记者从市检察院获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近日对佛山市首例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公益诉讼起诉人佛山市检察院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佛山市金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业公司)赔偿环境修复费、生态环境功能损害费和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共738万余元,并向公众致歉。

企业偷排

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

去年10月,佛山市环保局、公安机关对金业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从事铝制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向厂界外市政生活污水管涵偷排含重金属的工作废水,最终排至汾江河,对水体环境造成污染。

南海区检察院随后将本案线索移送佛山市检察院。去年11月,佛山市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这是佛山首例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5月2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佛山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佛山市检察院向法庭提出五个诉讼请求:1.金业公司停止污染环境的行为;2.金业公司在佛山市市级以上媒体就其非法排污损害环境公益的行为赔礼道歉;3.金业公司承担环境修复费用1811263.39元;4.金业公司承担生态环境功能损害费用5433790.18元;5.金业公司承担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138000元。

庭审查明

企业626天偷排8万吨废水

在庭审中,法院审理查明,金业公司将五个生产车间租给五个租户用于铝制品生产、加工,从事金属表面处理,按用水量收取污水处理费。

2016年10月26日,佛山市环境保护局对金业公司及其出租的各车间进行了废水抽样检查,发现金业公司存在偷排行为,将部分生产废水通过3个偷排口排出至厂界外的集水池,并设置了一条PVC管将集水池内的废水外排。

随后,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受委托对金业公司非法偷排废水事件的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开展调查,并出具《佛山市金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公司非法排污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

经核算,确定金业公司每天的废水量为127.8吨,按照公司载明的投入生产日期,确认废水的总排放时间为626天,最终确认金业公司排放镍、铬超标的废水量为80002.8吨。

一审判决

赔偿738万余元并致歉

今日,记者获悉,经审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做出一审判决中,对公益诉讼起诉人佛山市检察院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予以认可和支持。判令金业公司需要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排放镍、铬超标废水的行为;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佛山市市级以上媒体就其非法排污损害环境公益的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环境修复费用1811263.39元,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5433790.18元,以及向公益诉讼起诉人佛山市检察院支付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138000元。

来源|佛山日报

记者|张少鹏 通讯员韩淑怡 唐红娟

编辑|张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