狮山环保·以案说法①丨雇无资质人员处置废油,70万罚款谁承担?
珠江时报 2022-03-10 20:56

透过环保典型案例,规避环境违法风险。目前,严惩违法排污、严厉司法打击已成为环境保护工作常态。为进一步普法惠民,即日起,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狮山监督管理所(以下称“狮山环监所”)梳理现行环保法律法规中,与企业密切相关的典型违法案例,长鸣警钟巩固治理成效,助力打造“生态狮山”。

案件回顾

朱某(化名)是湖南人,经过多年打拼,在南海狮山经营着一家不锈钢压延厂。该厂房环保手续齐备,环保管理到位。

近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在生产经营上遇到很大困难。这段时间,她认识了老乡老邓(化名)。

在一次饭局上,老邓对小朱说:“朱总,你厂里面的废油,交给别人收走要每吨2000元,不如交给我来处理,每吨300元,怎么样?”朱某深知废油是危险废物,不能胡乱处理。

“不用怕,我做事干干净净,包搞定,没问题的。”在老邓的劝说下,犹豫不决的小朱决定铤而走险,将30吨废油交给了老邓处理,花费不到1万元。

图为朱某的不锈钢压延厂。通讯员供图

2021年8月,狮山环监所在一次危险废物专项检查中发现,该厂房将废油委托给无许可证的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规定和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

处理结果

执法人员当即进行了现场调查和取证,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朱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70万元。面对多年来辛苦经营的厂房,朱某对自己的一时松懈表示非常懊悔。

狮山环监所提醒,面对经营危机,企业负责人要牢固树立责任意识,严守安全环保底线,克服松懈麻痹思想,正视经营问题,把整改工作摆在正确位置。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其中根据第四项行为: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文/珠江时报全媒体记者 梁凤兴 通讯员 王海

相关报道

突击夜查!狮山镇打响村级工业园区环境整治提升百日攻坚战

重拳出击!狮山镇开展废品回收行业专项整治联合执法行动

狮山:加强铝灰(渣)危险废物监管 防范环境风险

打响水环境执法第一枪!“狮山雄狮”开展黑臭水体流域涉水企业专项执法行动

连日突击64间企业!狮山雄狮“铁腕治水”,强力推进秋冬大气防控

狮山环保雄狮持续亮剑,为狮山营造良好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