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日报讯 记者宋世伟报道:2月21日,记者从佛山市民政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市级社会组织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日前我市已修订出台《佛山市市级社会组织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对资金扶持范围和补助标准等进行明晰。
我市社会组织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将定向用于扶持当年实施公益服务类、党建工作类项目、经济服务类、科学研究类和文化体育类项目,进而促进社会组织的发展,推动项目的实施。
《办法》指出,2022-2024年三年共安排佛山市市级社会组织发展专项扶持资金1200万元,其中2022年500万元,2023年400万元,2024年300万元。其中,获得扶持公益项目的社会组织,每年每家将获得5-30万元不等的补助资金。
需要注意的是,年度申报专项资金的社会组织达不到以上各类评定扶持社会组织数量时,按照申报社会组织数量2:1的比例评定各类扶持对象。而每个社会组织每年只能申报一类项目,同一个项目不得多头申报。上年已获得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社会组织,当年原则上不得重复申报同一类扶持项目。
《办法》明确,社会组织申请专项资金补助,应当提交申请书,填写相关申请表格、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实施的证明或批准材料、内容说明、工作方案、资金预算、社会效益等相关文件。
对于补助资金的发放机制,《办法》也作出明确,市民政局将按照补助资金总额的60%直接支付资金到扶持对象。而每年10月份,各主管部门组织对扶持对象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按照优、良、中、差四个级别评定项目的实施绩效,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市民政局,同时报市财政局备案。
而市民政局根据评定的绩效情况对如下的40%资金予以兑现。对于优等项目,给予资金100%的兑现;良等项目按照总补助资金的80%兑现;中等及以下项目余下的40%资金不再兑现。对评为差等项目的社会组织,五年内不得申报市级社会组织扶持资金。
《办法》强调,如若受助社会组织存在截留、挪用资金的;提交虚假申请资料或采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专项资金的;资助项目管理不规范或实施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产生不良影响的;违反本办法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市民政局及主管单位将采取责令改正、停止资助、追回已拨的资金等措施。同时,一年内不允许其申报市级社会组织扶持资金;而构成违法或犯罪的,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明确五年内不允许其申报市级社会组织扶持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