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日报讯 记者周龙凤 通讯员罗倩琳、巫云鹏报道:在美容美发店文了眉,谁料文眉的视频竟被店员发上朋友圈,顾客辛小姐一怒之下将该美容美发店及其投资人告上法庭,索赔5万元。记者昨日获悉,禅城法院一审判决该美容美发店赔偿辛小姐5000元,二审佛山中院维持原判。
去年9月16日,辛小姐前往佛山一家美容美发店做头发护理时,经店员推销,她同意尝试该店高超的文眉技术并支付了86000元。但文眉过程中,未经辛小姐本人允许,该店店员却擅自将辛小姐文眉过程中的照片和录像发布到微信朋友圈。辛小姐认为店员的行为是对其人格上的伤害,于是将该情况投诉至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解无果。
去年12月21日,辛小姐向禅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美容美发店立刻停止侵权并给予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判令该店支付因侵害其肖像权和人格权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50000元。
法庭上,该美容美发店及其投资人肖某辩称,辛小姐未能举证其损失的构成,其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没有依据。且辛小姐提交的证据只能显示有人发布文眉的视频和照片,无法证实发布的主体,且视频中也没有露出全脸,没有指名道姓,单凭该视频短片与照片不能证明辛小姐的肖像权受到损害。另外,辛小姐提交的截图证据无法显示该店实施了侵权行为,更无法证明用于商业用途并获得商业利益,不存在任何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禅城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为肖像权纠纷,辛小姐在接受文眉过程中被人拍摄视频并上传至微信朋友圈,并标注“丝雾眉走起”。法院认为,从拍摄视频的便利和上传视频时间与动机看,在该美容美发店不能提供反证的情况下,可以推定其行为人应为该店工作人员或授意人员。在未经得辛小姐同意的情况下,将辛小姐正在接受文眉服务时的头面部拍摄视频并上传至微信朋友圈,根据行为人的身份,其拍摄并上传视频的目的符合商业宣传动机,构成对辛小姐肖像权的侵犯,且接受文眉具有一定的私隐性,难免给辛小姐造成精神负担。
据此,禅城法院判决该美容美发店赔偿辛小姐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该美容美发店不服,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