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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薪还逃匿!男子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获刑,顺德法官依法判决并督促支付拖欠工资

珠江商报

珠江商报讯 记者谢意 通讯员顺法宣报道:包工头易某聘请工人为自己承包的安装工程服务,一边收着工程款,一边却拖欠工人工资,甚至逃匿。近日,顺德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对易某判处刑罚的同时,督促用工方支付拖欠工资,挽回了劳动者的损失。

依法审理并协调多方支付欠薪

2019年,易某与某建设工程公司签订协议,承包了两项安装工程,并聘请12名工人从事装修工作。承包工程期间,易某拖欠12名工人的工资22万余元未付,却将收到的工程款转作他用。为了不让工人找到自己,易某变更联系方式,逃匿他处。劳动部门接到工人投诉后,多次通知易某配合接受调查并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均未果。2021年7月,易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顺德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顺德法院认为,易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易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尽快督促易某和工程公司支付工资,回应工人诉求,承办法官及劳动部门与工人、工程公司、易某及其家属多次沟通协调。案发后被告人易某家属及广东某工程公司按照和解协议支付完毕12名被害人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17万余元,工人对被告人易某的行为表示予以谅解,法院遂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上述情况,近日,顺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易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说法:最大限度修复被损害的劳资关系

自《刑法修正案(八)》将恶意欠薪行为入罪以来,刑法的强力介入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劳动者权利保护体系,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两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冲击,经济形势复杂严峻,各领域企业、市场主体经营风险和不确定性增大,导致欠薪现象时有发生。

人民法院在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时,应当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立足打击犯罪、保护劳动者权益和助力复工复产的审判职能,依法准用取保候审程序,充分运用释法明理、居中协调等手段,加强与劳动监察部门的工作衔接,通过认罪认罚机制合理适用缓刑,妥善化解纠纷,实现劳动者获偿与雇佣者服判的双重效果,避免“一判了之”,机械司法。

本案深入贯彻了刑法的谦抑精神,最大限度地修复被损害的劳资关系,既给予行为人弥补过错的机会,又挽回劳动者的损失,维护了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