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将近一年的时间里,从一审到二审,最终这场困难重重的官司被全盘扳回!我们拿回了应得的那份钱,千言万语都难以表达我内心的喜悦。……我代表家人对您表示感谢!”
近日,受援人邓女士代表家人来到禅城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援助处),送上了一封感谢信和一面写有“尽心尽责 律师典范”的锦旗,感谢禅城区法律援助处以及鲁丹律师的暖心帮助。

受援人来到禅城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援助处)赠送锦旗。/通讯员供图
【案件回顾】
员工非因工死亡 单位没买社保拒赔
邓女士的父亲邓某在一家物业公司从事保安工作5年。但公司一直没有与邓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邓某缴纳过社保。2020年7月4日,邓某因病入院,并于12日因病重而死亡。邓某去世以后,用人单位拒绝向邓某亲属支付任何补偿。
无奈之下,邓女士等人前来禅城区法律援助处寻求帮助。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受理了其申请,指派广东金腾律师事务所鲁丹律师承办该案。
了解邓女士等人基本情况后,承办律师查阅案卷材料,多方搜集有利证据,分析本案法律关系,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同时安抚邓女士等人的情绪,引导他们通过正确的方式维权。

受援人邓女士给鲁丹律师的感谢信。/通讯员供图
承办律师认为,由于邓某为非因工死亡,依据规定,相关费用应由社会保险基金支出。但由于物业公司没有给邓某缴纳社保,故邓女士等人作为邓某的继承人,可享受由物业公司支付的非因工负伤死亡相关待遇,包括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等。
【案件焦点】
《本人不购买社会保险申请》有效吗?
庭审时,物业公司当庭提交了一份落款为“邓某”的《本人不购买社会保险申请》,称邓某因其个人原因不要求其购买社会保险,并签订《本人不购买社会保险申请》,承诺一切法律责任和社会保险问题均由其本人负责,与用人单位无关。
同时,物业公司主张其已向邓某支付每月300元作为社保补贴,并为邓某亲属在公司募捐2000多元,已尽作为用人单位的人道主义义务,应免除其赔偿责任。
在核实相关信息后,针对用人单位上述辩解,承办律师结合案件事实和相关的法律法规逐一辩驳。
承办律师指出,首先,邓某签署的《本人不购买社会保险申请》属无效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邓某签署的《本人不购买社会保险申请》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其次,物业公司虽然称每月支付300元社保补贴给邓某,但未提供其发放社保补贴的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力的责任。
另外,公司员工对邓女士等人的爱心捐款属于公司员工的赠与行为,与本案无关,不能减轻或者免除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承办律师认为,物业公司提交证据主张免除其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判决】
物业公司向家属赔偿
最终,一审法院全部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观点,判决物业公司向邓女士等人支付丧葬补助费21600元、一次性抚恤金43200元、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43200元和医疗费损失15867.84元。
物业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了确保判决能被执行,承办律师还多次与物业公司沟通。最终物业公司按照判决金额向邓女士等人全额支付了赔偿,双方签署了和解协议,邓某家属依法获得了应得的款项。
【案件评析】
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禅城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援助处)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参加社会保险不仅关系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自身利益,也涉及整个社会和国家社会保险制度是否得以建立和有效运营。因此,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来说都是法定的义务和责任,并不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合意而被免除。
非因工死亡待遇是对其特定亲属所提供的必要物质援助和抚恤。因此,职工非因工死亡,其亲属享有获得相应待遇的权利。像本案中的劳动者邓某死亡后,其生前未能维护的劳动者权益,依法由其配偶、父母、子女来主张。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留存单位用工的相关证据,拒绝用人单位的无理要求,不要签订损害自身权益的文件,学会用运用法律武器维权。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依法足额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防范用人风险。
文/佛山日报记者郭美欢 通讯员罗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