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图方便,来更合镇工作的张某近日在野外焚烧生活垃圾和树枝,被执法人员及时制止,并罚款200元。市自然资源局高明分局今日(21日)呼吁,禁火时间内,市民切勿开展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容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10月18日,更合镇停步村护林员在巡逻中发现,“岗行咀”(土名)附近有违规野外用火现象,于是向镇林业工作站报告。镇自然资源管理所接报后,迅速派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处理。
执法人员赶到现场时,张某正在焚烧生活垃圾和树枝。执法人员立即制止张某行为,扑灭火苗,并调查相关情况。
据悉,张某在更合镇从事树木采伐工作,一家人因砍树临时生活、居住在林区。早前,有村民向他投诉,称他家丢弃的生活垃圾没有及时处理,异味较大,影响环境,希望他赶紧将垃圾弄走。张某为图方便,就捡树枝在林地外点火,焚烧生活垃圾。

张某指认点火位置(部门供图)
由于执法人员制止及时,张某的行为并未造成太大危害。尽管如此,他的举动还是违反了高明区森林防火禁火令有关规定,应予处罚。考虑到张某家庭生活比较困难,违法情节轻微,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执法人员依法对其处以最低标准的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罚款200块。
市自然资源局高明分局工作人员介绍,《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第五十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除防治病虫鼠害、冻害、开展军事演习等特殊情况,经相关林业部门批准许可,可在采取必要防火措施的前提下野外用火外,严禁森林防火区一切野外用火行为。违反者,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其中个人罚款最低200元,最高3000元;单位罚款最低1万元,最高5万元。
市自然资源局高明分局工作人员提醒,每年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国庆、重阳、冬至等传统节日期间,以及区气象部门发布黄色以上(含黄色、橙色、红色)森林火险预警信号期间,都是高明区森林禁火时间。禁火时间内,人员进入云勇林场、皂幕山、鹿洞山、凌云山等森林高火险区域,不得开展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生活垃圾等极容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凡违反本禁火令者,将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文/佛山日报记者李祥锐 通讯员谭琛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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