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垃圾分类各项工作,10月12日上午,张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城建水利办、张槎市监所开展垃圾分类综合执法检查,督促各行业将垃圾分类工作落实、落细。在检查中,张槎街道开出了首张关于垃圾分类工作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综合执法检查组先后到青柯旧吴市场、卓远景峰小区、十里八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各单位垃圾分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执法人员重点检查居民小区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工作落实情况、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和收集容器设置情况等,督导餐饮单位、农贸市场落实厨余垃圾的收运工作,做到日产日清,同时要落实限制一次性消费用品使用,制止餐饮浪费行为,践行“光盘”行动。
在检查过程中,综合执法检查组发现小区物业公司未及时更新垃圾分类相关台账,不配合垃圾分类工作,没有按照垃圾分类标准放置垃圾分类桶或安装垃圾分类亭。对于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执法人员当即要求单位进行整改,并开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责任单位履行《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相关管理责任。这是张槎街道开出的首张关于垃圾分类工作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下一步,张槎街道将逐步扩大联合执法检查的覆盖面,做好管理与执法的有效衔接,积极采用教育劝阻、书面警告与执法处罚相结合的方式,促进各责任单位和个人履行垃圾分类义务。营造人人参与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确保垃圾分类执法工作落到实处,扎实推进各项垃圾分类工作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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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
(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检查生活垃圾分类行为;
(三)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按照就近便利原则和分类标准、分类标志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和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正常使用和周边清洁;
(四)合理确定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并组织责任区域内的分类收集工作;
(五)劝阻不按照分类规定投放生活垃圾,或者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六)将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理。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做好前款规定相关工作,但不免除其管理责任。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管理责任的,且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文/佛山日报记者任志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