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职工 这些生育待遇10月起有变化
珠江时报 2021-10-09 00:15

近日,《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下称《规定》)经省政府公布,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规定有助于更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获得基本的医疗和生活保障,促进公平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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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人无需缴纳生育保险费

1、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2、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4、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并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职工;

5、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未达到规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职工。

职工享受生育待遇从“缴费满1年”变为“缴费次月”

按照新的《规定》,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费的,自缴费次月起,其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停止缴费的,其职工和职工未就业配偶自次月起停止享受相应的待遇。

与此前对比,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不再受缴费满1年的限制。

生育待遇结算更便利可跨省、结算时间延长至3年

·跨省直接结算

新的《规定》中,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职工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者经备案后在省内异地联网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申请时间延长至三年

职工生育医疗费用不能直接结算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并在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3年内(现行规定为一年内),向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报销或者申请拨付一次性生育医疗费用补贴,具体支付标准由地级以上市规定。用人单位已经垫付生育津贴的,可以在职工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3年内,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整理/珠江时报记者 郑慧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