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娃独自买手机?家长不认数!桂城市场监管所帮忙维权
昨日,佛日记者从桂城市场监管所得知这么一个“奇葩”事。市民梁小姐的儿子私自从家里拿钱在桂城某手机专卖店买了一个手机,并购买了100元的延机保险,总共消费了2099元。梁小姐发现后“不认数”,找到商家要求退货遭到拒绝。无奈之下,她向市场监管部门求助。经过工作人员的多次沟通协调,买卖双方最终达成调解。
接诉后,桂城市场监管所立即通过电话方式开展调解。不过消费双方却始终各执己见,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梁小姐认为,孩子才13岁,属未成年人,商家不该在未经家长允许的情况下向未成年人出售手机。商家则认为,此次购机属自愿消费,销售人员不存在强迫购买的行为,而且手机本身无任何质量问题,现在也已经激活,家长可以留着自己用,店铺没有义务为家长的管制不到位负责。

工作人员正在打电话进行调解。
调解工作人员继续耐心向商家解释,依据《民法总则》第十七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梁小姐的孩子只有13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购买手机本身并非是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故必须得到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才有效。
经进一步了解,梁小姐的孩子在购买手机时没有家长陪同,销售人员也未询问其年龄。因此,此次熊孩子的购机行为实际属于无效行为,商家在未尽到法律义务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应承担主要责任。
经过多次沟通调解,商家最后同意退货退款。不过,由于手机已经拆封激活,配套手机盒也被扔掉了,无法把购买时的完整商品退还给商家,影响到了二次销售。最终,商家同意扣除200元费用,退还梁小姐1899元。梁小姐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并向市场监管部门表示感谢。
桂城市场监督管理所提醒,对于未成年人在没有家长陪同下进行与其年龄、智力不适应的消费,商家要及时进行劝阻。商家在交易过程中,如无法从外表上区分消费者是否属于未成年人,应注意鉴别,认真询问核对,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文字|佛山日报记者黎俏婷 通讯员陈敏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