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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孩子”擅自买手机惹消费纠纷?桂城市监所助力家长维权

珠江时报

825日,桂城市场监督管理所(下称“桂城市监所”)接到消费者梁小姐的求助,称其13岁的儿子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从家里拿钱购买了一台手机。梁小姐发现后要求退货,但遭到商家拒绝,希望桂城市监所协助双方调解消费纠纷。922日,记者从桂城市监所了解到,经过多次沟通协调,商家已同意退货,并退还钱款。

梁小姐回忆,817日,其13岁的儿子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从家里拿钱到某手机专卖店购买了一台OPPO手机,并购买了100元的延机保险,总计2099元。梁小姐于823日发现后,找到商家并要求退货,称自己的儿子未满13岁,商家不该向未成年人出售手机。但商家认为,孩子属自愿消费,销售人员不存在强迫购买的情况,而且手机本身也无任何质量问题,家长可以留为自用,因此拒绝了梁小姐的退货请求。双方协商不下,于是梁小姐致电桂城市监所求助。

接到求助信息后,桂城市监所调解员立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商家表示,商品并不存在质量问题,并且已经激活使用,店铺无义务为家长的管教不当买单。调解员则耐心向商家解释,依据《民法总则》第十七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和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桂城市监所调解员积极调解纠纷。通讯员供图

“由于求助人的孩子只有13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购买手机本身并非是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故必须得到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才有效。”调解员解释道。

经进一步了解,梁小姐的孩子在购买手机时并没有家长陪同,销售人员也并未询问其年龄。因此,孩子此次购机行为实际属于无效行为,商家在未尽到法律义务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应承担主要责任。

经过多次沟通协调,商家同意货品在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下退款。由于手机已经激活,而且孩子在购买手机后怕被家长发现,在回家途中已把配套包装盒扔掉,无法把购买时完整的一套商品退还给商家,影响货品二次销售。最终,商家同意扣除200元费用,退还1899元给梁小姐。梁小姐对调解结果非常满意,并向桂城市监所表示感谢。

桂城市场监督管理所提醒广大商家:对于未成年人在没有家长陪同下进行与其年龄、智力不适应的消费,商家要及时进行劝阻。此外,商家在交易过程中,如无法从外表上区分消费者是否属于未成年人,应注意鉴别,认真询问核对,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珠江时报全媒体记者 丁当

通讯员/陈敏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