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日报讯 记者王旖荻 通讯员易可欣报道:贪图“来钱快”参与银行卡买卖交易活动,不仅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也会让自己受到刑罚。记者从南海法院获悉2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案件被告在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情况下,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法院审理判决,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孟某分别以人民币300元至1500元不等价格,七次将个人名下七张银行卡,连同U盾及密码、与卡绑定的电话卡等,一并通过跨省物流运输或携卡跨省交易方式将卡出售给“阿发”、“阿山”等人,售卡所得共计人民币4900元。
去年1月至10月期间,孟某所售的中国银行银行卡、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中国工商银行卡及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帮助他人进行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犯罪支付结算,受害人被骗金额合计人民币22.48万元。
南海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孟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孟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南海法院判决,被告人孟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在另一宗案件中,被告人李某则携带自己名下两张银行卡驾车至茂名,以1000元价格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结算诈骗款项共计29.8万元。在审查起诉阶段,李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知悉并认可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当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表示异议。经南海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南海法院提醒,一些实施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的不法分子通过利用他人银行卡用于结算违法款项,企图逃避公安机关打击。出售自己名下银行卡的行为,严重妨害了公安机关及时有效地打击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切勿贪图小利,非法出租、出售、出借本人银行卡、手机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