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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岩岩:充分运用人大立法权,助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丨营商环境大家谈·来论

佛山日报




“十四五”的开局之年,佛山提出把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作为一号改革工程,是佛山在深刻把握国内外形势发展变化、充分认识自身发展条件的基础上,作出的一个重要抉择。营商环境的优化提升,对我市持续巩固万亿城市地位,提升城市竞争力和吸引力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佛山历届市委市政府都高度重视营商环境的改革提升工作。尤其是近年来,充分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各项指示批示精神,将“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融入到营商环境打造提升的各方面、全流程,并取得了“行政审批一门式一网式”等一系列令人瞩目成绩,营商环境水平在全国地级市中名列前茅。

但是,从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推进来看,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规定比较抽象,我市在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实践中的成熟经验和做法,仍需要立法手段予以系统固化;在优化审批制度改革等方面的有效改革举措,仍需要更为明确具体的法规依据;同时,也需要通过立法手段,推动全面系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作出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

因此,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应充分运用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权,积极推动我市的营商环境的立法进程,有效发挥立法的指引、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积极作用:

一是要积极探索立法小切口、小快灵,实现地方性法规的提质增效。“小切口”立法是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获得设区的市立法权以来切实落实的工作原则,在环保领域我们针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气污染防治进行立法,在历史文化领域我们针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立法等,使得坚持问题导向的小切口立法,成为我市地方性法规的重要特色;而在此基础上,立法宜积极探索“小快灵”方式,实现立法工作的提质增效,通过开展营商环境立法工作,充分挖掘我市在打造一流营商环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选择突破口。例如,是否可以探索开展“市场管理容错机制”的立法工作,坚持“管用几条,立几条”的原则,实现营商环境立法的“小快灵”。并在此基础上可以继续开展营商环境领域的系统立法、系列立法,实现营商环境领域立法的“小步快走”。

二是要与上位法实现行为规制的错位化,确保法规的可操作性。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正在制定的《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由于需要兼顾各地发展的现实情况,在营商环境各方面都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并不一定能满足我市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特点及相应需求。因此,在立法过程中,要充分注重与上位法的错位化规范内容,坚持“查漏补缺式”立法,具体行为规制需要注重对上位法内容规范的补充和细化,避免对上位法内容的重复。

三是要与兄弟市同主题法规之间形成差异化,体现鲜明的佛山韵味。营造一流营商环境,就是需要突出佛山的产业结构特色和产业发展特点,要充分体现我市与周边城市的区别和差异化,放大我市对相关行业领域的企业和人才的吸引力;因此在法规的具体内容上,立法机关要根据市委对我市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工作的部署,结合我市产业结构特色,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尤其是要在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上,在具体条文中有侧重点地进行行为规制,以落实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减轻市场主体负担等为突破口,以此来体现法规的佛山韵味,实现法规的佛山特色。

四是要体现创新化和精细化,力求实现立法引领发展。我市在营造一流营商环境的过程中,充分发扬佛山人“敢为人先”的精神,在全国率先实现“行政审批一门式一网式”“工程建设工程并联审批”等。因此,在立法实践过程中,要充分发掘我市在优化营商环境领域好的经验和思路,以发挥市场主体积极性为前提,坚持合法性的基础上,通过立法手段予以固化。在具体内容上,要确保具体条文的精细化,增强法规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作者冯岩岩,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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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充分运用人大立法权 助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