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佛山检察全链条打击野生动物非法交易
佛山日报讯 记者唐格桢 通讯员佛检宣报道:“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面对被告代理人作出“被告只是购买案涉‘杂鸟’,没有直接猎杀”的辩解,检察官当庭作出驳斥。近日,佛山市检察院公布一起非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民事公益诉讼案例,被告梁某被判决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4.79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该案中,被告梁某以每只3.5元的价格向“奇哥”购买了鸟类死体共计493只,并指示其妻子王某和案外人邓某对上述死体进行拔毛处理,拟冒充“禾花雀”的市场价高价出售给他人食用。后续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梁某等人被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佛山市公安局森林分局联合执法抓获,并在现场查获涉案鸟类493只。
经华南动物鉴定中心鉴定,所有涉案鸟类均属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但并不是濒危物种“禾花雀”。2020年3月,执法机关依法对梁某作出罚款16万余元的行政处罚,并将案件线索移送佛山市检察院。
佛山市检察院对线索审查后认为,梁某非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依法对其立案调查。2020年9月,佛山市检察院依法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诉请梁某主动修复受损生态或者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47900元,同时在佛山市市级以上媒体赔礼道歉。
“这些‘杂鸟’在地下交易市场每只仅4、5元。”庭审过程中,被告及其代理人认为,鉴定中心对于案涉鸟类300元每只的价值过高,请求降低赔偿金额。
“不能仅用市场价格和金钱来衡量,对于野生动物的价值,还应考虑其生态价值。”检察官表示,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不可替代的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对于维持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作出一审判决,全部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被告梁某对其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感到十分后悔,表示愿意以实际行动弥补过错。该判决已生效。
检察官释法:
在已经判决的公益诉讼案例中,司法机关直接追究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的侵权人居多,鲜有对中间转售的侵权人起诉追责。但佛山市检察院认为,没有野生动物交易,就不会有非法捕猎和杀害,买卖和捕猎的行为同样都是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严重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该案中捕猎人和中间转售人属于对生态资源的共同侵权人,应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在没有找到具体捕猎侵权人的情况下,检察机关积极尝试对中间转售者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梁某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将更有利于对非法买卖野生动物的行为从猎捕、杀害、买卖等实行全链条打击。
